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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嵇耀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嵇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3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吴忠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春,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嵇耀贤,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嵇耀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嵇耀贤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