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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文昌与余云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昌,余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18号申请人:周文昌,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被执行人:余云贵,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申请人周文昌与被执行人余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字第6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云贵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周文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