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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珠与刘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珠,刘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843号原告:郭珠,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代理人:王瑞蓉,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虎生,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珠与被告刘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2元,由原告郭珠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