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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陆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陆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2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陆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羊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村第21组1号门前路段时,撞上路边树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陆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徐某、方某、陆某2、曹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处警经过、案件信息列表、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已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玮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