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勤本、陈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勤本,陈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勤本,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星、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海,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顺源、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勤本因与被上诉人陈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情况未查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26元,退还上诉人陈勤本。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