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文生与康碰玉、骆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生,康碰玉,骆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15号原告:庄文生,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碰玉,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骆锦山,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庄文生与被告康碰玉、骆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文生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