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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文生与康碰玉、骆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生,康碰玉,骆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015号原告:庄文生,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康碰玉,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骆锦山,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庄文生与被告康碰玉、骆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文生负担。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