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素菊与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443号原告:王素菊,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楠,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王素菊之夫。被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法定代表人:江越,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素菊与被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素菊负担。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