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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克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国庆、朱克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东县人民法院,刘国庆,朱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80号申请执行人:克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国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朱克华,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庆、朱克华罚金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 德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