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1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9执8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鹤北林业局职工,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划拨至鹤北法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9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