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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9执8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鹤北林业局职工,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邓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划拨至鹤北法院,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9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