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心与曾国文、杜文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心,曾国文,杜文金,何志军,邓炳芳,罗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心,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国文,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杜文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何志军,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邓炳芳,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秀芬,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王国心与被执行人曾国文、杜文金、何志军、邓炳芳、罗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国文、杜文金、何志军、邓炳芳、罗秀芬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赔偿142023.0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发现存款情况。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