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27号被执行人:陈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陈智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陈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9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审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