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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晚凡、李双喜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刘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晚凡,男,1977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魏飞艳,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双喜,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军香,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皇辉,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唐作齐,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本案于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杨利军,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洋,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姚凯燕,江苏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刘洋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征得被告人陈晚凡及其辩护人魏飞艳、被告人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被告人刘洋及其辩护人姚凯燕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陈晚凡及其辩护人魏飞艳、被告人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被告人刘洋及其辩护人姚凯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刘洋经事先商议,以43元每把的价格购得“好典”牌锁,后至常州市新北区等地,采用假装订购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以78元左右每把的价格向其进购,以骗取差价,诈骗作案29起,共计骗得人民币29172元,七被告人予以平分。其中,被告人陈晚凡负责进购锁及与被害人电话商谈销售事宜;被告人唐作齐、杨利军负责将样品放至五金店、建材店;被告人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负责至前述摆放样品的店内假装订购;被告人刘洋负责送货给被害人并收取钱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刘洋、唐作齐、杨利军在丹阳市珥陵镇舒新装潢油漆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包明二人民币829元。2、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七被告人在丹阳市珥陵镇商贸南路天禄牌环保板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649元。3、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七被告人在丹阳市西环路153号远大五金电器水暖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109元。4、2016年10月2日左右一天,七被告人在溧阳市上兴镇万博广场平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9元。5、2016年10月3日,七被告人在金坛市指前镇兴标南路9号康泰管业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209元。6、2016年10月3日,七被告人在溧阳市别桥镇绸缪文明西路25号中财管道建新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29元。7、2016年10月3日,七被告人在溧阳市竹箦镇小缪建材部,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209元。8、2016年10月4日,七被告人在金坛市水北老街美涂士漆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209元。9、2016年10月4日,七被告人在金坛市水北镇大王椰木业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汤某人民币1257元。10、2016年10月4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湟东北路天禄环保板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809元。11.2016年10月5日,七被告人在溧阳市埭头镇小狄五金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狄某人民币937元。12、2016年10月5日,七被告人在溧阳市天目湖镇东陵路16号忠诚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傅某人民币937元。13、2016年10月5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太华镇华扬北路春中装潢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357元。14、2016年10月5日,七被告人在溧阳市戴埠镇卫明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182元。15、2016年10月5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太华镇华扬北路春中装潢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109元。16、2016年10月6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官林镇鑫磊五交化商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152元。17、2016年10月6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福建装潢材料总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1109元。18、2016年10月6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杨巷镇云峰建材装潢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贾某1人民币752元。19、2016年10月6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徐舍镇云溪28号福临门业店,按照上述分工,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薛某人民币1237元。20、2016年10月6日,七被告人在宜兴市徐舍镇新民路29号兴达建材装潢五金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宗某1人民币1237元。21、2016年10月7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瑞花园29号建华装饰装潢部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117元。22、2016年10月7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东街3号福建红星装饰材料总汇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809元。23、2016年10月8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林镇昌盛路6号宏大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937元。24、2016年10月8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羊绒城125号居之尚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钟某人民币1109元。25、2016年10月9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胜路46号祖平建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宗某2人民币1109元。26、2016年10月9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橱柜钛合金移门套装门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卜某人民币1337元。27、2016年10月9日,七被告人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镇南路1102号大王椰板材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09元。28、2016年10月9日,七被告人在江阴市利港镇利港路184号小兵水暖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贾某2人民币309元。29、2016年10月9日,七被告人在江阴市利港镇陈墅新村小平水暖店,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倪某人民币120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唐作齐、杨利军、刘洋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刘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明二、胡某、刘某1等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销货清单、记帐本、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唐作齐、杨利军、刘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陈晚凡、刘洋的辩护人分别所提被告人陈晚凡、刘洋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预缴罚金保证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洋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洋系从犯、请求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唐作齐、杨利军、刘洋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香、李皇辉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唐作齐、杨利军、刘洋退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晚凡、李双喜、刘军香、李皇辉、刘洋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皇辉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晚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被告人李双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被告人刘军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被告人李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唐作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被告人杨利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被告人刘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上列七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处的罚金未缴纳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