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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周海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周海龙,陈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14864-0。负责人:方晓,行长。被执行人周海龙,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金英,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7)浙杭证执字第256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海龙、陈金英存款14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