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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诉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与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判决书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日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万元,交纳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7100元。被执行人��产品质量问题未在限定期内履行。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工程款80000元、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将40万工程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并交纳了执行费7100元,本案应执行事项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执行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