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3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富强、侯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富强,侯建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305号之三申请人郑富强,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侯建飞,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飞与被告郑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豫1722民初1314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聂付州所驾驶的驾驶豫Q×××××小型轿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郑富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富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履行完毕。为���,郑富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建波所驾驶的驾驶豫Q×××××小型轿车(肇事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