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龙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423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龙辉,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陈龙辉罚金纠纷即(2016)苏1311执3211号案中,依法查询了陈龙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对陈龙辉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2017)苏1311执423号执行决定书,将陈龙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