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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詹杨婷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杨婷,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55号原告:詹杨婷,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子成。原告詹杨婷与被告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詹杨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詹杨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艳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