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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杨好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好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好特,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杨好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好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石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好特名下的财产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齐 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