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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骆良明、陆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良明,陆德良,吴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骆良明,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陆德良,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春莲,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骆良明与陆德良、吴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陆德良、吴春莲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陆德良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6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执行费2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骆良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陆德良、吴春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