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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光明与王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光明,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温光明。被执行人王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元,扣划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逄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