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聂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聂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聂凯军,男,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748号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名为聂凯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号、豫B×××××号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新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