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聂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聂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聂凯军,男,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748号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名为聂凯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号、豫B×××××号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新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