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兰军、张宏鹏等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军,张宏鹏,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137号原告:张兰军,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宏鹏,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亚,郑州市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索克世纪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军、张宏鹏诉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军、张宏鹏于2017年4月6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军、张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兰军、张宏鹏负担,剩余36,855元退还原告张兰军、张宏鹏。审判员 王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