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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24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振文申请执行马清波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文,马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24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文,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马清波,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张振文申请执行马清波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卢氏县人民法院(2002)卢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02)卢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若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