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赵东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赵东光,张洁,赵金国,赵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马戈庄旭日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37875892410)。法定代表人孙明杰,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赵东光,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赵金国,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赵伟杰,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东光、张洁、赵金国、赵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马戈庄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宋伟键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