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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与严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严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5号原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方正大厦。法定代表人:方金节,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严政,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律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政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诉严政请求:1、确认被告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的解除借款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不成立,解除合同通知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政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此前本院已经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严政与巴中金杨置业公司、方金节、张秀华、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案分别向本院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诉讼主张是同一的,应属同一诉讼。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巴中市金杨置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本院作为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江审 判 员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益珍书 记 员  辜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