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尹中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书臣为农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中英,赵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8执370号申请人尹中英,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后吕湾村尹庄***号。被执行人赵书臣,男,现年45岁,汉族,住唐河县郭滩镇后吕湾村后吕湾。申请人尹中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书臣为农村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8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赵书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中英6880元。案件受理费1017元,由被告赵书臣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赵书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尹中英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书臣之妻马爱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郭滩镇营业所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书臣之妻马爱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郭滩镇营业所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