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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圣福与杨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福,杨长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505号原告:张圣福,男。被告:杨长兵(涉案借条签字人名称),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圣福与被告杨长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从2007年4月1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每月付息1500元,如到期不还款,则被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或由原告使用、居住、拍卖。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付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自然人被告杨长兵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杨长兵的住址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地址没有杨长兵此人的户口登记信息和居住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足以与其他同名的自然人相区别,属于不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鉴于本案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圣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德广审 判 员  曹 琴人民陪审员  徐金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