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福年、罗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年,罗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306号原告:李福年,男,汉族,1947年6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籍甘肃省武威市,退休干部,现住尼勒克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原籍甘肃省武威市,医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罗发彪,男,回族,1969年7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籍宁夏省固原市,农民,现住尼勒克县。原告李福年诉被告罗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福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年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福年负担。审判员 王国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