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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福年、罗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年,罗发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306号原告:李福年,男,汉族,1947年6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籍甘肃省武威市,退休干部,现住尼勒克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原籍甘肃省武威市,医生,现住尼勒克县。被告:罗发彪,男,回族,1969年7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籍宁夏省固原市,农民,现住尼勒克县。原告李福年诉被告罗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福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年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福年负担。审判员  王国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