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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小文、姜庆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文,姜庆义,董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5344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文,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姜庆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董新竹,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宋小文申请执行董新竹、姜庆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6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董新竹、姜庆义支付申请人宋小文42000元。被执行人董新竹、姜庆义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宋小文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2000元,执行费为53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新竹、姜庆义目前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董新竹、姜庆义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姜庆义已经支付案款4000元,余款承诺在五个月内付清。申请执行人宋小文申请程序终结本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小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新竹、姜庆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国民人民陪审员  沈金水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