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娜与何元帅、蒋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何元帅,蒋小翠,何国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28号原告赵娜,女,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何元帅,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蒋小翠,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国星,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赵娜与被告何元帅、蒋小翠、何国星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4月10日立案,原告赵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