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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艳东与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东,XX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19号之一原告:李艳东,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阜平县,。被告:XX,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原告李艳东诉被告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艳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李艳东负担。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