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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关留与刘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关留,刘社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62号原告:曹关留,男,汉族,1942年8月30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刘社田,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曹关留与被告刘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曹关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社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关留撤回对被告刘社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曹关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