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曹关留与刘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关留,刘社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62号原告:曹关留,男,汉族,1942年8月30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刘社田,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曹关留与被告刘社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曹关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社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关留撤回对被告刘社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曹关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