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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09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辉。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10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并不仅是侵权关系,还有运输合同关系。依据被保险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本次货物运输起运地为昆明远玲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依照法律规定,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保险人昆明远玲物流有限公司与姜建伟、刘伟强签订的运输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调解不成,则由签约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载明,签约地点为昆明官渡物流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靖华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