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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包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包存峰,张洪奎,张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负责人:许家武,行长。被执行人:包存峰,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洪奎,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洪喜,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包存峰、张洪奎、张洪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包存峰、张洪奎、张洪喜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