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2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蔡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132号之一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家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理人:谢某。被告: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华,公司员工。被告:蔡泉,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奥园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蔡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晋江市圣得利瓷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