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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应青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应青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负责人杜红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青春,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农行诉被告应青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青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诉称:2012年8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46×××02。该卡发放至被告后,被告多次消费,截至起诉日,共计消费未归还借款金额108229.18元。其后原告组织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8229.18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9407.72元,利息为人民币5721.4元,滞纳金为人民币2901.86元,消费手续费198.2元)及起诉后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合约章程;2、身份证复印件;3、收入证明;4、基本信息明细;5、账户详细信息及逾期催收情况资料。被告应青春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被告应青春向原告农行申领贷记卡一张,同时表明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记卡一张。原告农行所举的账户详细信息载明:催收措施:电联;账户应还本金99407.72元、利息5721.4元、滞纳金2901.86元、消费手续费198.2元。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被告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四条:利息和费用)对于非现金交易,被告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2017年3月15日,原告农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起诉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应青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应青春申请办理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承诺遵守原告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本金99407.72元,利息5721.4元,消费手续费198.2元(2017年3月15日起诉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34元,被告应青春负担1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凯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