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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淑丽诉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淑丽,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仇德科,尹红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1695号原告:段淑丽,女,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怡景花园2号楼2单元2层西户。被告: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聊夏路东临博路北(东胡里庄村东)。被告:仇德科,男,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聊夏路东临博路北(东胡里庄村东)。被告:尹红珍,女,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聊夏路东临博路北(东胡里庄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淑丽诉被告临清市大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仇德科、尹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372000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名下372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