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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阿香、缪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阿香,缪美丽,缪少丹,缪顺利,吴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倪阿香,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缪美丽,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缪少丹,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缪顺利,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莉莉,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阿香、缪顺利、缪美丽、缪少丹与被执行人吴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吴莉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吴莉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倪阿香、缪顺利、缪美丽、缪少丹借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莉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