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舒建明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华宇分公司、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华宇分公司,舒建明,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华宇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工业园南区。负责人:姚长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建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611室。法定代表人:宁健,总经理。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华宇分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建设华宇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建明、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中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中建设华宇分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为苏州市××中区,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舒建明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中建设华宇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冰峰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