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廷义、张小曼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廷义,张小曼,河南金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廷义,男,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曼,女,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河南金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效杰,总经理。上诉人贾廷义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曼及原审被告河南金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据以认定本案营运损失的依据是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书按照涉案车辆平均载重50吨评估涉案车辆的营运损失,与涉案车辆运输证上显示的该车的核定载重量为32吨发生严重冲突,故原判依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廷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晓宏审判员 王瑞英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亚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