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被陈某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451.8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按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6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其已收到本案的执行款600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追偿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83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本案执行款600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追偿是其自由权利的处分,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