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昶、梁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昶,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陈昶,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梁君,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昶与被执行人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