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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昶、梁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昶,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陈昶,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梁君,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昶与被执行人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