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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冬梅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552号起诉人:梁冬梅,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发,男,汉族,农民。2017年4月17日,本院收到梁冬梅的起诉状。起诉人梁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给付占地青苗款人民币12,90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8日,原告与刘洪坤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刘洪坤将自己承包的3垧3亩土地转包给梁冬梅经营一年2016每垧地转包费5,000.00元,梁冬梅一次性付给刘洪坤当年承包费16,500.00元,梁冬梅承包期间,因国家征用土地,致使梁冬梅承包的土地6451.85平方米的面积不能种植。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对长发村青苗损失情况做了评估,其中刘宝祥3870.42平方米的土地、刘洪坤2581.42平方米的土地都是梁冬梅承包的面积。梁冬梅与刘洪坤的土地转包受法律保护,在梁冬梅经营期间物权受到损害,理应得到补偿。梁冬梅要求得到上述补偿款,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协商不成,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将补偿款发给梁冬梅,但是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以有争议为由迟迟不予发放。故梁冬梅诉至法院,要求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人民政府将补偿款发给梁冬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梁冬梅要求给付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因该地块要2016年3月份被政府征用,起诉人对该地块未进行实际耕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冬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艳审判员 郭 军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