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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光诉被告刘淑春、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光,刘淑香,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02民初2755号原告张春光。委托代理人杜凤新。被告刘淑香。委托代理人崔力。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云忠。委托代理人李光明。原告张春光诉被告刘淑香、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赫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凤新、被告刘淑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光诉称,我与被告住楼上楼下,被告住三楼我住二楼。2016年10月29日5点正欲吃晚饭时发现屋顶漏水,片刻后屋顶墙面吊柜等四处漏水,家中六口人紧急抢救行李衣服等物资同时积极联系被告,始终联系不上。尽管邻居用尽办法还是无法阻止水渗漏,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造成二层以下断电,家中一片狼藉。过后详细检查墙面、天棚等损失近6000元(估)。经调解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用。被告刘淑香辩称,2016年10月29日5点左右,本楼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暖气突然打压试水。当时家中无人,中厅暖气放风阀断裂造成大量漏水,给自家和楼下多家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后来接到电话跑回家中已是20分钟后了。我认为,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供暖一所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暖气公司未有效通知暖气打压。另外,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且没有依据,主要过错不在我方。第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辩称,这次漏水是属于用户本身没有对家中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当时家中无人造成的,与我单位没有关系。试水前已进行有效通知,采取电视广告形式以及在热用户住宅区张贴打压通知。我们在接到漏水电话后,及时到现场进行了关阀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春光与被告刘淑香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三楼中门3-8居住,原告在二楼中门3-5居住,2016年10月29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屋内的暖气放风阀爆开导致暖气里的水流出来,流到原告家,造成原告家损失。经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4030.00元。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评估财产损失4030.00元、洗衣费960.00元,共计4990.00元。另查明,第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在打压试水之前已经在北方广电做了电视广告并且委托了街道办事处张贴通知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办事处证明、化工街道博化社区证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发票、现场照片、伊斯曼洗衣收款收据、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发票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暖气打压试水期间原告屋内的暖气放风阀爆开,水流到被告家造成了被告财产损失,被告对屋内设施没有妥善检修维护,也没有按照通知打压试水时间屋内留人,故对被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屋内的暖气放风阀属于私有供热设施,第三人并无检查、维护责任,且第三人在试水之前已经通过电视广告和张贴通知的方式宣传告知,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无过错,故第三人对被告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洗衣费提供了两张收据,共计960.00元,该费用是原告为减少损失而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淑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春光经济损失人民币4990.00元;二、第三人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春光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鉴定费300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被告刘淑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赫 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