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吞村宏鑫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丁海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吞村宏鑫租赁站,丁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吞村宏鑫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哈密市。诉讼代表人:邱成立,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系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吞村宏鑫租赁站业主,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丁海保,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吞村宏鑫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丁海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7852.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