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瓯市闽峰物流有限公司、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建瓯市闽峰物流有限公司,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9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余千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魏积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中福木业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87025.8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荣东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