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与宋晓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宋晓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626号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三道街。负责人:郑丽华,经理。被告:宋晓光,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与被告宋晓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以查明漏水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牙克石市金色童年专业儿童摄影部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丕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