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腊梅,熊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腊梅。被执行人熊细平。申请执行人李腊梅与被执行人熊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腊梅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细平应履行债务人民币213000.00元。现被执行人熊细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执行财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