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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聂厚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厚红,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聂厚红。被执行人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97166635P。被执行人王达。系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聂厚红申请执行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宣恩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且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王达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达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红审判员  李成召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