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90号原告顾某,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邹军义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顾正伟,××××年××月××日生育次子顾正龙;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感情彻底破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顾某在起诉时所列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限期让原告提供被告现在居住的具体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居住地址。所以,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更多数据: